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全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845件ღ✿。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划分ღ✿,共受理二审案件1694件ღ✿,提审案件197件ღ✿,申请再审案件1663件ღ✿,请示案件31件ღ✿,抗诉案件2件,司法制裁案件1件,行政赔偿案件1件ღ✿,其他案件256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审判管理事务)ღ✿。按照案件所涉客体类型划分ღ✿,共受理专利案件1931件ღ✿,商标案件965件ღ✿,著作权案件245件ღ✿,垄断案件18件ღ✿,不正当竞争案件63件ღ✿,植物新品种案件34件ღ✿,知识产权合同案件119件ღ✿,技术合同案件169件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3件ღ✿,其他案件298件ღ✿。按照案件性质划分ღ✿,共受理行政案件1112件ღ✿,其中专利行政案件422件ღ✿,商标行政案件688件ღ✿,其他行政案件1件,行政赔偿案件1件ღ✿;民事案件2721件; 刑事请示案件11件,司法制裁案件1件ღ✿。
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254件ღ✿。其中ღ✿,二审案件1192件ღ✿,提审案件193件ღ✿,申请再审案件1580件ღ✿,请示案件29件ღ✿,抗诉案件2件ღ✿,司法制裁案件1件ღ✿,行政赔偿案件1件ღ✿,其他案件256件ღ✿。在审结的1580件申请再审案件中ღ✿,裁定驳回再审申请1270件ღ✿,裁定提审213件ღ✿,裁定指令或者指定再审40件ღ✿,裁定撤诉54件ღ✿,裁定终结3件ღ✿。在审结的1192件二审案件中ღ✿,维持原审裁判745件ღ✿,调撤353件ღ✿,发改94件ღ✿。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特点是ღ✿:新收案件数量上涨了146%ღ✿,二审案件占比从1.5%上涨至44.1%ღ✿、专利案件占比从43.8%上涨至50.2%ღ✿;专利民事案件中权利要求解释仍是焦点和难点ღ✿,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ღ✿,加大专利司法保护力度的导向更加突出ღ✿;专利行政案件中创造性判断是核心问题ღ✿,创造性判断标准进一步细化ღ✿,司法对行政的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ღ✿;商标民事案件中对涉外定牌加工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ღ✿,并积极探索恶意诉讼损害赔偿ღ✿、商标先用权抗辩等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ღ✿;商标行政案件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判断仍然是主要焦点问题之一ღ✿,显著性判断ღ✿、驰名商标跨类保护ღ✿、代理人抢注等法律问题的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ღ✿;著作权案件中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ღ✿、古籍点校作品是难点问题ღ✿;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涉及技术秘密ღ✿、客户名单ღ✿、包装装潢ღ✿、虚假宣传等不同类型ღ✿,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内容和边界仍是案件审理中的难点ღ✿,技术秘密案件程序性规则得到进一步澄清ღ✿;植物新品种案件中涌现的法律问题愈发多元ღ✿,技术事实的查明和侵权性质的认定构成该类案件审理中的难点ღ✿,关于繁殖材料认定ღ✿、权利许可中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等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ღ✿;技术合同案件中涉及技术问题的违约事实查明构成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ღ✿,由于合同约定明确程度和技术事实查明难度存在较大差异ღ✿,个案审理难度差异较大ღ✿;管辖权异议等程序性案件数量大ღ✿、类型多ღ✿,有关合理调度审判资源ღ✿,充分保障权利人维权的司法政策导向凸显ღ✿。
本年度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了60件典型案件ღ✿。我们从中归纳出67个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ღ✿,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处理新型ღ✿、疑难ღ✿、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ღ✿,现予公布ღ✿。
在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ღ✿、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ღ✿、原审被告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刮水器连接器”专利侵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如果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特定结构ღ✿、组分ღ✿、步骤ღ✿、条件或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ღ✿,即使该技术特征同时还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ღ✿,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所称的功能性特征ღ✿。
在再审申请人泉州市久容卫浴发展有限公司ღ✿、南安市仑苍久容水暖配件经销店与被申请人黄振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5730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权利要求用语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和侵权诉讼中应当具有相同的含义ღ✿,因此ღ✿,在侵权诉讼中ღ✿,专利审查档案对于权利要求具有重要的解释作用ღ✿。
在上诉人孙希贤与被上诉人湖南景怡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9)高法知民终657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如果权利要求主题名称记载的效果ღ✿、功能ღ✿,不是该权利要求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ღ✿、组分ღ✿、步骤ღ✿、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能够实现的效果ღ✿、功能ღ✿,却是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区别之所在TIKTOK黄版破解ღ✿,那么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所记载的效果ღ✿、功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ღ✿。
在再审申请人肖勇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森诺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365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判断权利要求有关技术特征是否应当受到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的限定ღ✿,应当综合考量技术效果是否确因该技术特征产生ღ✿,以及技术效果的显著程度等因素ღ✿。在此基础上ღ✿,对于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记载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的技术效果ღ✿,在适用等同原则时TIKTOK黄版破解ღ✿,应当予以考虑ღ✿。
在上诉人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ღ✿、原审被告济南历下弘康电子产品经营部ღ✿、济南历下昊威电子产品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路由器”专利侵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ღ✿,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ღ✿,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ღ✿,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ღ✿,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ღ✿,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ღ✿。
在再审申请人罗宣安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ღ✿,一审被告ღ✿、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征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136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对于专利权人已经在申请日前主动公开ღ✿,本不应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ღ✿,显然不属于专利法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ღ✿,人民法院在侵权诉讼中依法不予保护ღ✿。
在再审申请人株式会社MTG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ღ✿、广州市圣洁美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142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外观设计的侵权比对中ღ✿,一方面ღ✿,包括相同点和区别点在内的全部可视设计特征均在比对范围之内ღ✿。另一方面ღ✿,即便部分特征的特殊性使其在比对时需给予重点关注ღ✿,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其他设计特征ღ✿,只是这部分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相对较小而已ღ✿。
在再审申请人浙江兰溪圣鹏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ღ✿、浙江万来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兴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278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采用了相同的设计手法ღ✿,区别仅在于设计单元数量的增减变化ღ✿。在产品的整体结构布局不变的情况下ღ✿,该种数量变化不容易被一般消费者所注意ღ✿,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构成近似ღ✿。
在上诉人王业慈与被上诉人徐州华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潜水泵电机壳”专利侵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89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涉案专利明确指出其技术方案的发明点ღ✿,并强调发明点以外的技术特征均为通用部件时ღ✿,如果该发明点对应的技术特征已经为一项现有技术公开ღ✿,其余技术特征虽未被该现有技术公开ღ✿,但该现有技术与通用部件必然结合形成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对应的整体现有技术方案ღ✿,则可以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ღ✿。
在前述“潜水泵电机壳”专利侵权纠纷案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设计图纸是机械制造领域产品加工ღ✿、检验的基本依据ღ✿,在被诉侵权人已经设计出被诉侵权产品关键部件图纸且该产品的其他部件均为通用部件的情况下ღ✿,可以认定其已经完成了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ღ✿,为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做好了必要准备ღ✿,其先用权抗辩成立ღ✿。
在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馆陶县佩龙水暖安装维修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118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ღ✿,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ღ✿,两个要件相互联系ღ✿。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ღ✿、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ღ✿,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ღ✿、渠道合法ღ✿、价格合理ღ✿,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ღ✿、合乎交易惯例ღ✿,则可推定其无主观过错ღ✿。此时ღ✿,应由权利人提供相反证据太阳成集团官网ღ✿,ღ✿。在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ღ✿,应当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ღ✿。
在上诉人广州市速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ღ✿、原审被告广东快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25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ღ✿,而非不侵权抗辩ღ✿;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ღ✿,既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ღ✿,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ღ✿,仍应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ღ✿。
在前述“路由器”专利侵权纠纷案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且对侵权规模事实已经完成初步举证ღ✿,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基础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ღ✿,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精准确定ღ✿,对其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等抗辩理由可不予考虑ღ✿。
在上诉人VMI荷兰公司ღ✿、固铂(昆山)轮胎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5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专利权人仅针对被诉侵权产品的部分生产者ღ✿、销售者ღ✿、使用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ღ✿,导致未参与该行政处理程序的生产者ღ✿、销售者ღ✿、使用者的经营处于不确定状态的ღ✿,可以认定该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对于上述未参与行政处理程序的生产者ღ✿、销售者ღ✿、使用者构成侵权警告ღ✿。
在再审申请人李坚毅ღ✿、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6342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判断涉案专利是否属于“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时ღ✿,应注重维护原单位ღ✿、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ღ✿,综合考虑如下因素ღ✿:一是离职员工原工作任务的内容ღ✿;二是涉案专利内容与原工作任务的关系ღ✿;三是原单位开展有关技术研发工作的情况或技术的合法来源ღ✿;四是发明人ღ✿、权利人对技术来源解释的合理性ღ✿。
在前述“刮水器连接器”专利侵权纠纷案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当事人在专利侵权程序中针对被诉侵权人既申请作出责令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ღ✿,又申请作出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的ღ✿,人民法院不应因作出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而对该行为保全申请不予处理ღ✿,而应对该行为保全申请予以审查ღ✿;符合行为保全条件的ღ✿,应及时作出裁定ღ✿。
在上诉人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瀚泽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161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一审程序中ღ✿,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ღ✿,但涉案专利权在其他原有权利要求或者经修改形成的新的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有效的ღ✿,应当允许权利人重新明确其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ღ✿。权利人选择现属有效的权利要求主张专利权的ღ✿,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ღ✿;经释明ღ✿,权利人仍然坚持基于已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主张权利的ღ✿,一审法院方可裁定驳回起诉ღ✿。
在上诉人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350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专利侵权诉讼期间ღ✿,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一个或者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被宣告无效ღ✿,但其余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仍维持有效ღ✿,专利权人依据权利要求仍维持有效的部分继续主张权利的ღ✿,人民法院可以就宣告无效部分的权利要求驳回起诉ღ✿,同时就维持有效部分的权利要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ღ✿。
在上诉人山东阳谷达盛管业有限公司ღ✿、山东卓睿达盛管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顺方管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145号】中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权利人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以删除权利要求的方式主动放弃民事侵权案件中据以主张权利的权利要求ღ✿,无论记载该放弃行为的行政决定的效力是否最终确定ღ✿,被放弃的权利要求均无恢复之可能ღ✿,不能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再将之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ღ✿,其据以主张侵权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ღ✿,有关诉讼请求可以判决方式驳回ღ✿。
在再审申请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ღ✿、原审被告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ღ✿、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申1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未提起上诉ღ✿,在再审审查程序中以新证据为由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ღ✿,对其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不予审查ღ✿。
在上诉人仝克宁ღ✿、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浙江双屿实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行终53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每一篇对比文件所承载的技术方案都是独立的ღ✿,即使两篇对比文件各自记载的技术方案指向同一项现有技术载体实物ღ✿,也不能据此当然将这两篇对比文件结合起来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ღ✿,因为此时实际比对的对象已经被变更为任何一篇对比文件均未曾记载的ღ✿、存在于评价者观念中的现有技术ღ✿。
在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伊拉兹马斯大学鹿特丹医学中心ღ✿、罗杰•金登•克雷格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结合分子”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行终127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创造性判断与说明书充分公开ღ✿、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等法律要求在专利法上具有不同的功能ღ✿,遵循不同的逻辑ღ✿,原则上不应将本质上属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所应审查的内容纳入创造性判断中予以考虑太阳集团游戏ღ✿,否则既可能使创造性判断不堪承受重负ღ✿,又可能制约申请人对说明书充分公开ღ✿、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等问题进行实质论辩ღ✿,还可能致使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被搁置ღ✿。
在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ღ✿、喀什博思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豪沃电气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行终32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在创造性判断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ღ✿,应当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实现的作用ღ✿、功能或者效果等对技术问题作恰当提炼ღ✿,既不能概括过于上位ღ✿,又不能简单将区别技术特征所实现的作用ღ✿、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等同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ღ✿。
在前述“结合分子”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TIKTOK黄版破解ღ✿,面对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ღ✿,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以获知的技术启示ღ✿,原则上应该是具体ღ✿、明确的技术手段ღ✿,而不是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的研究方向ღ✿。仅仅依据研究方向的一致性和本领域的抽象ღ✿、普遍需求来认定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ღ✿,隐含着后见之明的危险ღ✿,容易低估发明的创造性ღ✿。
在再审申请人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ღ✿、一审第三人曹桂兰ღ✿、胡美玲ღ✿、蒋莉ღ✿、蒋浩天ღ✿、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行再268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考虑一项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相反技术教导时ღ✿,应当立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ღ✿,从现有技术的整体上进行分析和判断ღ✿。即使现有技术中记载了技术缺陷ღ✿,还需进一步考虑该技术缺陷是否与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启示的认定有关ღ✿。
在上诉人戴锦良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ღ✿、原审第三人北京万特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行终16号】中suncitygroup集团ღ✿,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对比文件仅公开了相同或相近的筛选ღ✿、突变等手段的制备方法ღ✿,并未对制备出的生物材料进行保藏ღ✿,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能通过重复该制备方法以及其他途径获得本专利请求保护的生物材料ღ✿,且无动机改进制备方法以获得该生物材料的情况下ღ✿,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生物材料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ღ✿。
在上诉人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行终129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一项技术成果的取得可能历经艰辛ღ✿,构成有意义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其他价值ღ✿,但仅此并不当然使其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ღ✿。
在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ღ✿、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行终1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当事人以实物主张现有技术的ღ✿,应当明确其所主张的现有技术方案及该现有技术方案与实物的对应关系ღ✿,并举证证明或者充分说明公众可以直观地从该实物获得该技术方案ღ✿。
在再审申请人北京星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原市采薇庄园特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ღ✿、山西小牛动力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3185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申请人以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ღ✿,专利审查部门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确认某一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事实ღ✿,不属于“无需举证的事实”ღ✿,不能据此直接认定另一专利申请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ღ✿。
在上诉人阿尔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ღ✿,原审第三人SWEP国际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不锈钢钎焊”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行终19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的限制ღ✿,应当着眼于实现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满足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两个法律标准的立法目的ღ✿,兼顾行政审查行为的效率与公平保护专利权人的贡献TIKTOK黄版破解ღ✿,不宜对具体修改方式作出过于严格的限制ღ✿,否则将使得对修改方式的限制纯粹成为对专利权人权利要求撰写不当的惩罚ღ✿。
在前述“不锈钢钎焊”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ღ✿,当权利要求的修改系将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或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时ღ✿,判断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扩大了原专利的保护范围ღ✿,应以作为修改对象的原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基准ღ✿,而非以该附加技术特征所属的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基准ღ✿。
在上诉人财团法人“国家”卫生研究院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行终5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一般而言ღ✿,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ღ✿、对比文件ღ✿、法律理由等相对于驳回决定发生变化的ღ✿,均属引入新的理由或者证据ღ✿,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应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申请人ღ✿,给予其陈述意见和修改的机会ღ✿,而不能直接变更理由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ღ✿,只有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容许例外ღ✿。
在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宁波裕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ღ✿、原审第三人南通明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ღ✿、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行终124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在无效宣告程序中ღ✿,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得在未全面审查请求人全部无效宣告申请理由的基础上ღ✿,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ღ✿。
在再审申请人赵凿元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行申12665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判断在后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形ღ✿,认定其能否享有优先权时ღ✿,应以在后专利申请中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作为判断基础ღ✿。
在再审申请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思睿观通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ღ✿、平凉市金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ღ✿,一审被告ღ✿、二审被上诉人金邦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139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根据银行卡业务的特点ღ✿,银行卡上起到识别服务来源作用的是银行名称ღ✿,而非银行卡的种类名称ღ✿。
在再审申请人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366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判断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是否具有主观恶意ღ✿,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权利基础及其对该种权利基础的认识能力ღ✿、当事人提起侵权诉讼的目的等因素ღ✿。
在再审申请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ღ✿、北京谭氏瑞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以下简称“九粮液”商标侵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再234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侵害商标权案件中ღ✿,判断商标是否近似ღ✿,应当综合考虑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方式ღ✿、被诉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ღ✿,判断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ღ✿。
在再审申请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重庆恒胜鑫泰贸易有限公司ღ✿、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以下简称“本田”商标侵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138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涉外定牌加工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ღ✿,要遵循商标法上商标侵权判断的基本规则ღ✿,不能把涉外定牌加工方式简单地固化为不侵害商标权的除外情形ღ✿。
在前述“本田”商标侵权纠纷案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商标权具有地域性ღ✿,境外商标权不是豁免中国境内商标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ღ✿。与此相应ღ✿,中国境内的民事主体依据境外商标权获得的“商标使用授权”ღ✿,也不属于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合法权利ღ✿。
在再审申请人林明恺与被申请人成都武侯区富运家具经营部ღ✿、成都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43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ღ✿,确定商标先用权抗辩中的“原有范围”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ღ✿,应主要考虑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和使用方式ღ✿。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或实际使用商标后ღ✿,在原实体店铺影响范围之外增设新店或拓展互联网经营方式的ღ✿,应当认定已经超出了原有范围ღ✿。
在前述“九粮液”商标侵权纠纷案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对于难以证明因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ღ✿,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ღ✿、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时间和销售范围ღ✿、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ღ✿,以及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知名度ღ✿、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ღ✿,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ღ✿。
在再审申请人郭海亮ღ✿、李新鹏与被申请人周玉祥ღ✿、第三人新乡市名趣饮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3915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商标名义上的注册人与当事人合同约定不符ღ✿,在确定商标权权利归属的过程中ღ✿,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ღ✿。
在再审申请人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康智乐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ღ✿,一审被告ღ✿、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行再240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可以主动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良影响的情形ღ✿。
在再审申请人杨华祥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ღ✿、一审第三人李业红ღ✿、郭宏杰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汤瓶八诊”商标争议案)【(2018)最高法行再63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TIKTOK黄版破解ღ✿,商标中含有描述性因素ღ✿,并不意味着一定缺乏显著性ღ✿。判断包含描述性因素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ღ✿,应当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ღ✿,进行整体判断ღ✿。相关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ღ✿,以及是否经过使用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ღ✿,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ღ✿。
在前述“汤瓶八诊”商标争议案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ღ✿,并不当然排斥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ღ✿。在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情形下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给予知识产权法保护ღ✿,实质上也有利于促进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ღ✿。
在再审申请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ღ✿、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行申3304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的范围ღ✿,应当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TIKTOK黄版破解ღ✿。
在再审申请人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ღ✿、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行再224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双方虽然存在经销关系ღ✿,但诉争商标图样ღ✿、产品设计方案均由代理人一方提出ღ✿,且经销合同明确约定与产品有关权益归代理人所有ღ✿,在被代理人没有在先使用行为的情况下ღ✿,不能认定诉争商标为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被代理人商标”ღ✿。
在再审申请人周锡山与被申请人江苏凤凰出版社有限公司ღ✿、杨辉ღ✿、陆洋等侵害作品复制权ღ✿、发行权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1471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因古籍点校引发的侵害著作权纠纷ღ✿,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ღ✿,应当考虑古籍点校成果的创作规律和纠纷特点ღ✿。如果在文字ღ✿、标点符号ღ✿、段落划分等方面存在众多细节差异ღ✿,已经在整体上使普通读者对不同的点校成果产生了不同的阅读感受ღ✿,也应当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参考因素ღ✿。此外ღ✿,点校人是否具备独立创作的条件ღ✿,也可以佐证实质性相似的认定ღ✿。
在再审申请人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得惠永盛商贸有限公司ღ✿、山西超鑫湘汇食品有限公司ღ✿、中山市回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4847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包装装潢中包含具有不良影响的商业标识ღ✿,且该标识构成包装装潢的主要识别部分ღ✿,该包装装潢不能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ღ✿。
在再审申请人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再151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认定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ღ✿,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ღ✿、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ღ✿、发生误解的事实ღ✿、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和是否不正当占用他人良好商誉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ღ✿,以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为立足点ღ✿。
在再审申请人麦达可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TIKTOK黄版破解ღ✿、一审被告王成刚ღ✿、张红星ღ✿、刘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268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ღ✿、经验和技能ღ✿,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ღ✿,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ღ✿,是其生存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基础ღ✿,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ღ✿。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ღ✿,除由客户的名称地址ღ✿、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ღ✿、意向ღ✿、内容等信息所构成外ღ✿,还应当属于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ღ✿。
在上诉人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因违反保密义务引发的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与关联刑事案件并非基于同一法律要件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ღ✿,人民法院可以在移送犯罪嫌疑线索的同时ღ✿,继续审理该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件ღ✿。
在上诉人大连博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克江ღ✿、苏州麦可旺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及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672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侵害技术秘密之诉与专利权权属之诉系基于同一事实或者裁判结果相互牵连的ღ✿,适宜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ღ✿。
在上诉人壳牌(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汇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6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鉴于垄断协议的认定与处理完全超出了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ღ✿,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成为排除人民法院管辖垄断协议纠纷的当然依据ღ✿。
在上诉人青海民族大学与被上诉人青海金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585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品种审定是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TIKTOK黄版破解ღ✿,植物新品种权授权是民事权利的授予ღ✿,二者并无必然关联ღ✿,不能以获得品种审定的事实作为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认定依据ღ✿。
在上诉人蔡新光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以下简称“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太阳成集团tyc234cc[主页]网址ღ✿,ღ✿,作为目前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ღ✿,应当是具有繁殖能力的活体ღ✿,且能够繁殖出与授权品种具有相同的特征特性的新个体ღ✿。授权品种的保护范围不受限于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采取的特定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ღ✿。当不同于授权阶段繁殖材料的植物体已为育种者所普遍使用时ღ✿,该种植材料应当作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ღ✿,纳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ღ✿。
在前述“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如果一种植物材料既可以用作收获材料ღ✿,又可以用作繁殖材料ღ✿,认定销售该植物材料的行为是否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时ღ✿,还应当考虑销售者的真实销售意图和使用者的实际使用行为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太阳成集团tyc9728ღ✿,ღ✿。
在上诉人江苏丰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禾泉种业有限公司ღ✿、原审被告安徽乐利农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130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植物新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系指被许可人获得了在该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法域内唯一实施该授权品种的权利ღ✿,如果被许可人获得的所谓“独占实施许可”被附加了授权法域内的地域限制ღ✿,则该实施许可仅构成普通实施许可ღ✿。
在上诉人宁波睿奇智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快发科技有限公司ღ✿、宁波海曙耀广理发店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694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系争软件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开发标的的判断ღ✿,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字面约定ღ✿,而应考虑涉案合同的目的ღ✿、系争软件与合同约定软件的关联性或者功能配套性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ღ✿。
在上诉人北京闪亮时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663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网站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在展示方式ღ✿、所用技术ღ✿、功能分工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ღ✿,属于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合的独立程序ღ✿,即便前端代码使用了GPL协议项下的开源代码ღ✿,后端代码也不受GPL协议约束ღ✿,未经许可复制后端代码仍构成侵害软件著作权ღ✿。
在上诉人北京中易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盛世星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433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ღ✿,随着委托方需求的进一步明晰ღ✿、合同双方交流的不断深入ღ✿、受托方阶段性完成的具体情况ღ✿、市场情势的客观变化乃至交易成本控制的考量ღ✿,软件内容和功能进行调整和改进实属正常ღ✿,不宜仅因软件开发方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交付软件即简单认定其构成迟延履行ღ✿。
在上诉人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振武ღ✿、原审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ღ✿、原审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系列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447号ღ✿、470号】中太阳成tyc集团ღ✿,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权利人基于同一专利权ღ✿,针对同一被诉侵权产品ღ✿,向同一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商提起多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ღ✿,以不同使用者实际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作为各案中主张赔偿的事实依据ღ✿,且各案中的被诉侵权产品均系在同一时期内制造ღ✿,各案被诉制造行为实为同一行为ღ✿,为避免重复判决ღ✿、实现诉讼经济和保证裁判结果协调ღ✿,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视情指定集中管辖ღ✿。
在上诉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联奇开发股份有限公司ღ✿、原审被告超视堺国际科技(广州)有限公司ღ✿、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ღ✿、柏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ღ✿、江西汉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ღ✿、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两案【(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号ღ✿、2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涉及相同专利或者关联专利的侵权之诉与确认不侵权之诉ღ✿,原则上应当合并审理ღ✿;确有特殊情况ღ✿,基于方便当事人诉讼ღ✿、方便人民法院审理的考虑ღ✿,宜分散审理的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应当在二审程序中加强统筹协调ღ✿,确保裁判标准一致ღ✿。
在上诉人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宝纳丽金门窗系统(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58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基于包含专利权转让条款的股权转让合同产生的纠纷ღ✿,原则上属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ღ✿,而非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ღ✿,不宜作为专利案件确定管辖ღ✿。
在上诉人深圳市贝纳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ღ✿、江苏永安行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01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ღ✿,使用该另一产品的行为亦使作为零部件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现了使用价值ღ✿,则该使用行为亦构成对于被诉侵权零部件产品的使用ღ✿,可以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连结点ღ✿。
在上诉人杭州米欧仪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拓普森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为管辖连结点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系指在信息网络上完整实施的侵权行为ღ✿;若侵权行为仅部分环节在线上实施ღ✿,则不构成上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ღ✿,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确定管辖ღ✿。
在原告天地阳光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捷ღ✿、王运芝清算责任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辖56号】中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ღ✿,管辖连结点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ღ✿。技术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管辖条款未违反法律规定ღ✿,应当据此确定管辖法院ღ✿。